科学规定、规范执行、加强监督——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解读*新《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近发布了*新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首次对行政法规、规章罚款设定与实施作出规范。在国务院政策例行记者会上,司法部相关负责人解读了这项指导意见,强调如何科学规定罚款,规范执行程序,同时加强监督,促进治理现代化。

据了解,这项指导意见主要从防止过度设置罚款事项和设定罚款应该统筹均衡两个方面提出要求。司法部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局长何勇表示:“对于能够通过教育劝导、责令改正、信息披露等方式管理的,一般不设定罚款。”如果罚款执行效果不佳,就要依法确定更加适当的处罚种类,确保罚款设定的有效性。

这项指导意见的出台,有望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切实保障企业和群众合法权益,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了解决处罚设定不均衡的问题,意见规定同一行政法规、规章对不同违法行为设定罚款时应相互协调,而不同行政法规、规章对同一个违法行为设定罚款时应相互衔接。

何勇表示,意见也鼓励不同行政区域按规定联合制定统一的监管制度和标准规范,以协同推动罚款数额、裁量基准等相对统一。

严格规范罚款实施

近年来,一些“小过重罚”的情况被曝光。意见提出,在行政法规、规章新设罚款和确定罚款数额时,要坚持过罚相当的原则,即在宽松的情况下宽松处理,在严格的情况下严格处理,以避免不平衡的情况发生。在具体实施中如何把握这一原则?

司法部法治调研局负责人刘大伟介绍,意见要求在考虑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和获利情况时要统筹考虑,具体化了“过”与“罚”的考量因素。提出要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地方实际、相似违法行为罚款规定等因素,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和分类处理,以细化合理设定罚款的考量因素。

他说,意见明确规定了单行法和行政处罚法的适用关系。在行政机关实施罚款等处罚时,如果单独适用单行法进行处罚难以实现过罚相当的原则,但如果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不予、可以不予处罚等情形,应适用行政处罚法。

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过度的罚款决定,而一些“电子眼”抓拍点也被指责为了牟利而执行执法任务。针对非现场执法带来的问题,意见作出了有针对性的规定。

胡卫列表示,意见对清理、规范执法类电子技术监控设备的主体、时限、要求等作出明确规定。要持续规范非现场执法,严把法制审核、技术审核和执法监督三道“关”。

全面强化罚款监督

针对以罚增收、以罚代管、逐利罚款等不当罚款行为,如何进行有效的监督治理?

何勇介绍,意见强调三个“不得”、两个“严禁”,即不得随意给予顶格罚款或者高额罚款,不得随意降低对违法行为的认定门槛,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严禁逐利罚款,严禁对已超过法定追责期限的违法行为给予罚款。

他还提出,对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基本相似的案件,要确保罚款裁量尺度符合法定要求,避免类案不同罚。

胡卫列表示,要深入开展源头治理,推进事中事后监管的法治化、制度化、规范化,实现“办理一案、治理一类、影响一域”。要持续加强财会审计监督,对行政机关履行追缴职责,压实财政、审计等部门监督职责提出明确要求,依法加强对罚款收入的规范化管理。要充分发挥监督合力,发挥好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规章备案审查等制度对罚款的监督作用,拓宽监督渠道,增强监督实效。

新华社记者冯家顺